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3年度岡補字第2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244號
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佳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2,8
20元,及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
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11,550元(即以本金42,
820元,計息期間111年10月7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13日,
年息16%計算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54,370元(計算式:42,
820+11,550=54,37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