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岡簡字第2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岡簡字第241號
原 告 林昭忠
被 告 魏若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至同案被告楊寬澤部分,原告與楊寬澤
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另行審結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初之某日某時許,加入真實
姓名、年籍不詳,暱稱「周杰倫」所組成之詐欺集團,由同
案被告楊寬澤負責駕駛車輛搭載車手前往提領贓款並收取提
領之贓款,被告魏若臣則負責提供帳戶並提領詐欺款項,且
將提領款項交付給楊寬澤。嗣魏若臣先將其所申設之臺灣中
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
帳戶)提供予楊寬澤,再由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
通訊軟體聯繫原告,佯稱可加入股票投資群組投資賺錢云云
。原告因而陷於錯誤,於111年7月8日10時47分許,匯款新
臺幣(下同)20萬元至訴外人林承萱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,再經被告所屬詐欺集
團成員於同日11時10分許轉匯至訴外人呂禹融申設之中國信
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,復由被
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1時11分許轉匯入系爭帳戶,而
由魏若臣於同日12時許,前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提
領一空,原告因而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,自得請求被告賠償
。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:被告應
給付原告60,000元。
三、被告則以:我希望原告撤回告訴,當初我也是被楊寬澤詐騙
,希望原告提出被我詐騙的證明,事實上楊寬澤騙了很多人
,當初楊寬澤確實有跟我說要美化帳戶等語,資為抗辯。聲
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
任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
任﹔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
視為共同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提出臺灣橋
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949、3735、16920號
起訴書為證(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頁),且被告因參與詐
欺集團,擔任提供帳戶、提領款項車手工作,業經臺灣橋
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49、3735、16920
號案件提起公訴,有上開起訴書附卷可證,堪信為真。
(二)被告雖辯稱前情,然其於警詢、偵訊中供稱:楊寬澤當時
拿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供我查看,我有看呂禹融在該網站
買虛擬貨幣,我當時有跟對方核對身分確認後,呂禹融才
轉帳到系爭帳戶,接著楊寬澤就載我去領錢,我當時不知
道他們是詐騙的,我跟楊寬澤認識很久,因為我當時要辦
貸款,楊寬澤說可以幫我增加信用,要我的戶頭提供給他
匯款,作為徵信紀錄,以便取得貸款信用,我從111年4月
中開始幫楊寬澤領錢到7月初,次數我已忘記,金額大約7
至8百萬元等情(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
5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、第127頁至第133頁)。然楊寬澤於
偵查中供稱:我是找魏若臣來一起工作賺錢,我也有跟他
講要用到他名下銀行帳戶匯款,我是以虛擬貨幣買賣讓他
加入,交易平台註冊時就要綁定自己的銀行帳戶,我沒有
以美化帳戶、增加財力為由,請魏若臣提供帳戶,我一開
始就是跟他說要作貨幣投資買賣,我沒有叫魏若臣如果銀
行行員問她提領款項用途要怎麼說,這個紙飛機的群組裡
有人教他等語(見上開卷第163頁、第167頁至第169頁),
核與魏若臣所辯其提供帳戶係為增加信用、美化帳戶云云
未合。且紙飛機群組內既有人教導魏若臣於銀行行員詢問
提領款項用途時應如何回答,魏若臣當知或可預見系爭帳
戶內款項實非合法來源,否則焉有虛構故事欺瞞行員必要
。是魏若臣前開抗辯並無足採,其確有加入暱稱「周杰倫
」所組成之詐欺集團,並擔任提供帳戶資料、提領款項者
,應足認定。
(三)從而,被告參與暱稱「周杰倫」所組成之詐欺集團,與詐
騙集團成員共同遂行詐欺、一般洗錢犯行,致他人受有財
產損失,原告亦因遭詐騙而受有匯出款項至被告帳戶之損
失,與被告行為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,均足認定。揆諸上
開規定,被告自為共同行為人,而應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
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,核屬有據,應予准
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
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
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,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,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