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岡小字第1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岡小字第194號
原 告 周珈君

被 告 蘇彥維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
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90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11
3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,900元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343元,並給付原告自
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
;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,900元為原
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與訴外人葉明豪因債務糾紛而有爭執,於民
國111年1月29日10時53分許,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
自用小客車,朝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之小吃店門口加速衝
撞,致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(下稱
系爭車輛)受損,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原告得請求被告賠
償機車修復費用新台幣(下同)17,600元、修車期間之交通
費用2,500元,共20,100元等情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
新台幣20,100元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
或陳述。
四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
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第一項情形,債權人得請求
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。損害賠償,除
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
及所失利益為限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13條第1項、
第3項及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:
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受損照片、車損估價單等
件為證(見附民卷第7至11頁),經核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
符。暨刑事部分,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102
號刑事判決判處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等情,有上開刑事判決在
卷可稽。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
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
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
,應視同自認,是原告主張之事實,自堪信為真。被告既有
上開故意行為,且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不法侵害間,顯有
相當因果關係,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請求
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,於法洵屬有據。
 ㈡關於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,逐一審酌如下:
 ⒈按修復費用之賠償既以必要者為限,則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
品,自應予以折舊。查系爭車輛為因本件事故而生之修復費
用為17,600元(零件17,600元)一節,業據原告提出車損估
價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11頁)。又原告陳明系爭車輛自出廠
時算至損害發生時,已超過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3年(見
本院卷第38頁),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,每年折舊率為
3分之1,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,400元【計
算方式:1.殘價=取得成本÷(耐用年數+1)即17,600÷(3+1)≒4
,400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;2.折舊額=(取得成本-殘價)
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17,600-4,400) ×1/3×(
8+1/12)≒13,200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;3.扣除折舊後
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17,600-13,200=4,400】
,則系爭車輛修復必要費用即為4,400元。原告請求被告賠
償維修費用之金額,於此範圍內,應予准許,超過部分,則
應予以剔除。
 ⒉交通費用2,500元部分,被告就此部分視同自認,則原告請求
此部分之賠償,應予准許。
 ㈢依上,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,900元(計算式:4,40
0+2,500=6,900)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請求被告給
付6,900元之範圍內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
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准許宣告假執行、免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20、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39
2條第2項、第79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   日
書記官 顏崇衛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台幣) 1,000元
合計 1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