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岡補字第4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補字第401號
原 告 吳益誠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妍霖、張宣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