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補字第3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補字第399號
原 告 有懋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何錦女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西頓企業有限公司、邱中奕、明海運輸股份有限
公司、吳忠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2,85
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9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