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補字第3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補字第322號
原 告 林震嵐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
6,88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