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簡字第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簡字第6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廖建富
廖珮珊
廖詩婷
廖鄭金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日112
年度岡簡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
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於繼承廖淨慧之遺產範圍
內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(下同)44,734元本息部分及假執行之宣告
,並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第一審之訴,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
26,840元(計算式:71,574-44,734=26,84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
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