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簡字第54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簡字第5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程思媛即程嘉美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
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43,9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