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岡簡字第2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簡字第2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曾志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葦、陳水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112年度岡簡字第260號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
原判決廢棄,應以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,是上訴
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94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30,309元,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1,830元,尚應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28,479元。茲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