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簡字第2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簡字第20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陸俊宏
余玉美即聖閔企業行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文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岡簡字第201
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
未表明上訴聲明,應以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,是
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466,37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2,7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
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