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岡小字第5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岡小字第571號
原 告 彭文聰
被 告 張哲榮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(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4號),由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
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7 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