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岡小字第39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岡小字第39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郭志賢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112
年度岡小字第399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
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,應以其敗訴部分金額核計其上
訴利益,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3,92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