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岡簡字第46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岡簡字第46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陸宗儀
送達代收人:凌郁涵 住○○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號00樓之0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致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111年度岡簡字第463號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判
令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918,941元,是上訴人本
件上訴利益為918,94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,03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