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補字第688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88號
原 告 航釱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凰鳴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享昌實業有限
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098號),惟被告
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
元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