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豐補字第63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33號
原 告 李偉臣
被 告 周景堂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景堂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
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
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修正理由即明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0,692元【計算式:150
,000+80,692(計算式如附表)=230,692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2,5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
裁判。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利息 150,000元 98年3月4日 113年7月16日 (15+135/365) 3.5% 80,69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