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豐補字第616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16號
原 告 杜君晏

被 告 睿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嘉芬
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
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
萬0,032元【計算式:140萬元+6萬0,032元(計算式如附表)=14
6萬0,032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,553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
判。
附表:(新臺幣/民國)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(訴訟繫屬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利息 50萬元 112年10月18日 113年7月11日 (268/366) 6% 2萬1,967元 2 利息 50萬元 112年10月24日 113年7月11日 (262/366) 6% 2萬1,475元 3 利息 40萬元 112年11月2日 113年7月11日 (253/366) 6% 1萬6,590元 小計 6萬0,03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