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補字第612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612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嘉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
000元,應徵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
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