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補字第564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56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(兼送達代收人)
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明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2,
906元,應徵裁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