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房屋等113年度豐補字第56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補字第560號
原 告 劉文棋
被 告 黃戊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戊雄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另請求返還租
賃物之訴,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非以租賃權
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。
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,故
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,應以房屋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得併將房屋
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。而房屋所有人倘附帶請求給付相
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亦不得併算其價額(最高法院102年
度台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係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,其訴之聲明第
一項為:「被告應將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(
基地座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○000○0地號)不動產(下稱
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劉文棋。」惟原告未陳報系
爭房屋之最新房屋課稅現值資料,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市價
,而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
,依原告所提租賃契約書所載出租系爭建物每月租金1萬3,0
00元計算,系爭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約為156萬元(計算式:
系爭建物每月租金1萬3,000元×12月÷城市地方房屋法定租金
上限10%=156萬元);訴之聲明第二項為:「被告應給付原
告積欠租金新臺幣(下同)貳萬陸仟元,及自113年3月14日
起至遷讓第一項所示不動產之日止,按月給付壹萬參仟元予
原告。」。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2萬9,333元【計算
式:156萬元+2萬6,000元+4萬3,333元《即113年3月14日起至
113年6月23日(本件繫屬前一日)止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,
計算式:(13,000元×3個月)+(13,000元÷30日×10日)=43
,333,元以下四捨五入》=162萬9,333元】(自113年6月24日
起之損害賠償金額屬附帶請求,始不併算其標的價額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13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
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