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簡字第487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簡字第487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

原告與被告黃泳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
文。又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之訴,有原告
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
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
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以黃泳進為被告,惟黃泳進於民國112年2月
9日已死亡,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
稽,而原告於113年5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,此有本院收發室
收狀戳章在卷為憑;依前揭規定,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
力,已無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能力,且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
項,爰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  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   法 官 楊嵎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   日
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