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小字第668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豐小字第668號
原 告 洪孟妤
被 告 陳如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