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小字第59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小字第59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
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王一如
被 告 羅偉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9時30分,在本
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本件民事起訴狀
繕本未送達至被告之居留地址,難認民事起訴狀繕本已合法
送達予被告,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及重新送達民事起訴狀
繕本之必要。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廖弼妍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