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小字第365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小字第36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秀貞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瑋玲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
判費。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,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上訴
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
向本院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