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小字第29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豐小字第290號
原 告 余承憲
被 告 蔡秀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
113年7月9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200元,及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