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豐小字第15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小字第151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


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
蕭佳亨
被 告 張欽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嗣因原告提起「民事撤回狀」撤回
起訴,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
。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5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5 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