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3年度豐小聲字第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豐小聲字第1號
聲請人即被告 李智民

訴訟代理人兼
送達代收人 邱雅郡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胡家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案號:
113年度豐小字第375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應予准許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:詳如附件聲請狀(聲請交付民國113年6月11日言
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)。
二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
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
附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:持有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
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
目的之使用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