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787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787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3,26
0元,應徵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