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2年度豐補字第782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782號
原 告 劉淑珍
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濬緯即成益汽車修配
廠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2692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18,000元,應徵裁判費8,920元
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8,420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