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768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768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鑫系統工程有限公司、林冠錞等人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9,0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