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734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734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45,8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