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補字第728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728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
訴訟代理人 呂耿睿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玉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9,2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