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豐補字第719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719號
原 告 王榮富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嘉峰發支付命令
(112年度司促字第26191號),惟被告張嘉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9,000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