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2年度豐補字第712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補字第712號
原 告 黃永承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濬緯即成益汽車
修配廠發支付命令(112年度司促字第27593號),惟被告林濬緯
即成益汽車修配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20,3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