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豐簡字第63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豐簡字第631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

法定代理人 許家豪
訴訟代理人 劉東翰
被 告 王勢文


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,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(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,291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8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
於111年11月11日1時30分許,翻越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原告
之圍牆,入內竊取放置在該處原告所有價值107,291元之電
纜線共407公斤得手。嗣經同行但先行離去之林志民〔另經臺
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
確定〕報警,而警方到場發現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-00號
自用小貨車上放置有捆綁好之電纜線,而該等電纜繳共被裁
剪為43小段、無法供發電維修使用;被告所為前揭侵權行為
,已致原告受有107,291元之損害,為此,爰依侵權行為法
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;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7,
291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,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
之效力,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,而斟酌其結
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,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,即
非法所不許(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
929號裁判意旨參照);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
證據,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,合先敘明。 
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,民法
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後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主張被告於
上開時、地,翻越原告圍牆,入內竊取原告公司所有價值10
7,291元之電纜線共407公斤,且該等電纜繳共被裁剪為43小
段、無法供發電維修使用之事實,已據原告提出請購部門之
驗收單資料、裁剪電纜實秤重量實照、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
限公司函覆電纜檢驗報告書等證(本院附民卷第15-20頁)
,且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01、383號刑事判決被告犯加
重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,有上開判決書、臺中地檢
署111年度偵字第50621、112年度偵字第3884號追加起訴書
在卷可查(本院卷第19-34頁),並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
偵審卷宗全卷核閱屬實;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;是依本院調查證據
之結果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㈢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
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
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
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;應付利息之債務,
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。
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,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
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繕本於112年4月7日
寄存送達被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本院附民卷第21
頁),被告自合法送達翌日時已受催告仍未給付,依上開規
定,應負遲延責任。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附帶民事起訴狀
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4月18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核
屬有據。
㈣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
107,291元,及自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
定移送前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無庸繳納
裁 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,故
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,併予敘明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
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
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
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0  日
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