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豐小字第841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小字第84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劉景順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景順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
國112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0,172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王政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