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豐司調字第580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豐司調字第580號
聲 請 人 張許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継義、吳東霖、吳東霖之妻等間因損害賠
償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,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
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
其原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
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
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
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其請求事項未明確具體,調解
標的之法律關係、爭議之情形及相關證據資料亦均付之闕如
。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發文,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
前揭事項,聲請人逾期未予補正,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
,故揆以首揭規定,依法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2 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2  日
書 記 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