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3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豐簡附民字第23號
原 告 徐梓豪
被 告 柳少鈞

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(113年度豐簡字第415號),經原告提
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茲因該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規
定,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
法 官 楊嵎琇
法 官 廖弼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