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0年度豐交簡字第702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0年度豐交簡字第70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振庭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0
年度速偵字第39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振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
毫克以上,累犯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
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
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  
二、核被告黃振庭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
危險罪。查被告前因毀損罪,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05號
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;又因傷害罪、毀損罪、誣告罪,經
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30號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、拘役30日
、有期徒刑3月確定;又因傷害罪,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
184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;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
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963號裁定,就前開有期徒刑合併定應
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,於110年4月7日執行完畢等情,
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被告前受有期
徒刑之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
固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,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
之意旨,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公共危險犯行二
者罪質不同,亦無相關事證足供認定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
酒駕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,尚無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之必要

三、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,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,暨其教
育程度,家庭經濟生活狀況,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
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併予諭知易科罰金及
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 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7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
段、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
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
出上訴狀(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
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9 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許瑞萍  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: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
分之0.05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  
附件: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0年度速偵字第3927號
  被   告 黃振庭 男 47歲(民國00年0月00日生)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
4樓
居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黃振庭前於民國107、108、109年間,分別因傷害、毀棄損
壞、誣告等案件,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、4月、2月、3
月確定,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,於110年4月7日縮
短刑期執畢出監。詎仍不知悔改,自110年10月10日13時許
起至同日14時止,在臺中市潭子區某工地內,飲用啤酒5、6
瓶後,竟仍於同日15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上路。嗣於同日16時許,行經臺中市北區漢口路與綏
遠路口時,因口罩未戴好且腳踏板上放置多項雜物而為警攔
檢,警方發現其酒味濃厚,遂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
,而於同日16時13分許,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
60毫克,始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黃振庭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,
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員警職務報告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
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在卷可稽。足認被告
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堪以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
嫌。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,有本署
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
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
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 康存孝
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18  日
書 記 官 曾羽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