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電信費113年度鳳補字第51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19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英傑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,065元(含本金46,902元,及起訴
前已發生之利息22,1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,尚餘500元未
繳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