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鳳補字第51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515號
原 告 沈佳佳
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鴻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