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鳳補字第48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484號
原 告 謝昕愷
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芷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2,963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又原告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,其起
訴程式尚有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及補正經原告
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(含繕本),逾期未繳或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