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113年度鳳補字第38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補字第388號
原 告 庚○○
癸○○
丁○○
丑○○
乙○○○
卯○○
午○○
己○○
辰○○
寅○○
戊○○
子○○
辛○○
丙○○
被 告 壬○○
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巳○○

上列原告與被告壬○○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200元。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
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
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
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
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
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7條之2第1、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,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
標的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。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占用原告各人土地上
之建物拆除,將土地返還原告。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
示五年使用補償金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惟本件係原告庚○○等14人各別對被告請求拆
屋還地等事件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,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
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,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,合
併在同一訴訟程序,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、數事件之「數訴」,
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,自非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
前段規定,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
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,經核定各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
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15「訴訟標的價額」欄所示
,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「第一審裁判費」
欄所示,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000元,扣除前已繳裁判
費3,200元,尚應補繳1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孟琳
附表:
編號 原告 占用土地 (高雄市鳳山區埤頂段) 占用 面積 (㎡) 五年使用 補償金 (新臺幣)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庚○○ 2160-6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6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2 癸○○ 2160-7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7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3 丁○○ 2160-9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9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4 丑○○ 2160-10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1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5 乙○○○ 2160-11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11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72元}。 1,000元 6 卯○○ 2160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,364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、2160-12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05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764元(計算式:1,568元+196元)=23,364元}。 1,000元 7 2160-12 地號土地 0.05 196元 8 午○○ 2160-13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13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9 己○○ 2160-14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14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10 辰○○ 2160-15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15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11 寅○○ 2160-16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16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12 戊○○ 2160-18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18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79元}。 1,000元 13 子○○ 2160-19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19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〕。 1,000元 14 辛○○ 2160-20 地號土地 0.4 1,568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,768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20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4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0,768元}。 1,000元 15 丙○○ 2160-21 地號土地 0.5 1,960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,960元{計算式:〔48,000元(2160-21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)×0.5㎡(占用面積)〕+起訴前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,568元=25,960元}。 1,000元 合計 298,540元 14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