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鳳小字第40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小字第40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陳冠佑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51,469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
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