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鳳小字第39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鳳小字第395號
原 告 洪群智
被 告 陳建安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
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12號),本院於民國11
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同時表明上訴理由;如已於本判決宣示
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(均
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