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鳳小字第30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鳳小字第309號
原 告 李俊鳴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
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91號)。查本件
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33,432元,其中請求賠償醫
藥費382元及手機維修費13,050元,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,仍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,逾
期未繳納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