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80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80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元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2,6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