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補字第79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93號
原 告 辛祐增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尚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,000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具狀聲請訴訟
救助(本院112年度鳳救字第13號),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
,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
用;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
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孟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