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補字第77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74號
原 告 蔡雯淳
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嘉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毓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