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鳳補字第73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31號
原 告 歐峻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凱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