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鳳補字第72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鳳補字第725號
原 告 劉騏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博盛、硯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
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李冠毅